12月3日,我院宪法研究所张劲副教授做客北京市委宣传家网,做题为《团结宪章:宪法的中国意义》的报告,以纪念我国第三个宪法纪念日。
张劲在报告中说,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于是,我们曾经熟悉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就成了宪法日。从“法制宣传日”到“宪法日”的变化不仅仅是一个名称的变迁,它代表了我国对法治有了新的共识,对宪法的理解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经过普遍的宣传教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公民行为的最高行动指南,这些内容日渐为公众所熟悉和认知,是一个可喜的现象。
很多人对宪法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认知误区,“了解”并不能等同于“理解”。今天的我们身处于一个世界大通的全球化、信息化时代,各国宪法的精神及其价值预设虽然有着普遍性的一面,但由于社会条件、文化背景、发展阶段等差异,宪法的功能和目标总是多元的。所以,在学习宪法的过程中,我们也要防止我们的宪法观念被某些域外的知识和经验所支配。当然,我们不拒绝“以世界为方法”,但最终需要“以中国为目的”。这是今天讲述“宪法的中国意义”的原因。(全文内容请参看http://www.71.cn/2016/1203/9237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