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研通讯社 文/李胜蓝 图/李舒)12月11日晚,永利集团3044官网欢迎您“法官大讲堂”系列活动第三讲——国家赔偿法前沿问题研究在永利集团官网学院路校区综合科研楼B211室举办。本次讲座邀请到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临萍,永利集团3044官网欢迎您院长薛刚凌主持了该讲座。
本次活动的主题是国家赔偿法前沿问题研究,国家赔偿在当下是一个热点问题,其正确实施对于法治政府的推进具有重大意义。本次讲座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国家赔偿法在我国实施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对于同学们今后的学习和研究该部分内容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杨临萍在开场中首先表示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尊重人权作为建设小康社会的四个指标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健全了治理体系,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并逐步减少死刑适用。接下来,杨临萍首先讲到了冤假错案的现状,指出“确赔合一”是当下首先要坚持的,对于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一决生效”;第二,国家赔偿案件往往涉及公权力机关、赔偿权利请求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等多方法律关系。对于赔偿的合理性、量能原则负担的准确运用也值得我们的思考和探究;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并应当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做出赔偿决定;第四,重视追偿规则,那种“只要达到一定金额,就要追究相关人员渎职罪”的看法是愚蠢的、不科学的;第五,应当重视审判监督制度,不能仅仅因为闹访、维稳等问题而搁置案件、掩埋真相,法院应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此外,杨临萍将美国刑事冤错案件的处理与我国现有制度作了比较,给大家以比较法的视野来更好地审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在讲述了刑事冤假错案的背景后,杨临萍对刑事冤错案件的特点进行了概括。一共有四点:1、刑事冤错案大部分都是命案;2、缺少指向明确的实物证据,依靠口供定案问题突出,证人指认的错误率特别高;3、对于被告翻供的案件,律师一般做无罪辩护;4、该类案件的发现多数偶然,而且是以“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的情形暴露出来。对于这些问题的原因,她概括为以下几点:1、有罪推定不到位,法院往往对疑罪从轻留有余地;2、审判中心主义没有严格贯彻;3未严格贯彻证据裁判规则;4、侦查中存在很多缺陷,像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口供轻其他;不排除刑讯逼供 ;隐匿、编造证据等等。紧接着,她归纳了此类赔偿案件存在的几对竞争性关系:请求人的请求与实际赔偿数额之间、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与当事人期待的便捷性之间、法律规定原则性与实务需求精细性之间、赔偿压力与既有队伍能力之间、追偿追责制度的虚化与群众呼声的高涨之间、刑事赔偿工作与善后补偿工作之间、刑事赔偿制度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间都存在竞争关系,另外精神损害赔偿应尽量符合合理性。
接下来,杨临萍提出要准确把握国家赔偿法“质”的规定。这种特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国家赔偿法》第一条明确表示其为权利救济法,它的中心思想是保护人权。杨临萍认为法治加人权便等于民主,法治的边界和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以人权为中心的基本权利。我们取消了单独确认程序,实现合确赔一;取消了单一“违法原则”,从严格的国家责任发展至宽泛的国家责任。另一方面是《国家赔偿法》中的职权法定和赔偿法定原则。各种原则之间经常存在博弈,比如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赔偿范围内存在博弈,公平公正原则与稳定性原则之间也存在博弈等。对于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她着重强调了处理问题合理化,她认为这是我们出于对人格尊严的考量和自由裁量权,赔偿程序绝不是照搬原来的法律文书。对于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她认为我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运用的并不好,只有将政治问题法律化将法律问题程序化,才有助于司法权威性的确立。更为关键的是区分赔偿请求权与获得赔偿权,并将赔偿作类型化处理,而我国并未将三种不同性质的赔偿区别对待;另外各机关是否要重叠赔偿的问题也值得我们思考。
另外,对于刑事赔偿问题,杨临萍还提出了一些有具有启发性的问题,比如原判数罪中各罪被改判无罪,若其中部分罪被改判,是否还要予以赔偿;同一罪行中既有严重罪行又有轻微罪行,若轻罪错判是否赔偿,轻罪重判是否赔偿;是否受精神损害赔偿影响;多因一果侵权赔偿责任问题等。
接下来是提问环节,同学们针对唐慧案及《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后,案件数量的变化、质证问题等进行提问,杨临萍都一一进行了细致的解答。最后,薛刚凌进行了总结,并说到从杨临萍主任的报告中,我们感受到法学的内在魅力。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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