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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 2020-03-09|点击:

为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发展规划(2018-2022)》要求,推动“拿干净金牌”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国际标准,结合以往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经验,制定了《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具体内容:

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与者自觉抵制兴奋剂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国际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的原则和方针: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反兴奋剂工作原则,按照“全覆盖、全周期、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要求,开展反兴奋剂教育工作。

第四条 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的宗旨和目标:倡导“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价值观,传播纯洁体育理念,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实现反兴奋剂教育的入脑、入心、入行。

第五条 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应主动学习反兴奋剂知识,提高反兴奋剂意识,自觉抵制兴奋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反兴奋剂教育工作主体(以下简称“教育主体”)是指启动和实施反兴奋剂教育有关活动的部门、机构和组织,包括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反兴奋剂机构(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赛事组织机构、高等体育院校和体育运动学校、其他体育社会团体和组织等。

第七条 反兴奋剂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全国反兴奋剂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开展反兴奋剂教育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按照本细则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提高体育运动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加强青少年体育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配合国家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本细则和本单位章程负责所属运动项目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明确反兴奋剂教育工作职责和责任,提高管理人员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制定反兴奋剂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加强对国家队运动员训练和比赛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管理,监督地方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履行反兴奋剂教育职责。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本细则以及相关工作指南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其章程和相关反兴奋剂规则。

第十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包括运动员所属单位和有资格代表运动员进行注册的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应按本细则要求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赛事组织机构按照本细则和运动会规程负责运动会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体育类高校、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按照本细则要求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工作标准

第十三条 总体要求

(一)反兴奋剂教育应以运动员为中心,根据运动项目特点和运动员需求计划开展。

(二)反兴奋剂教育应以科学研究为导向,同时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教育理论计划开展。

(三)教育主体应制定反兴奋剂教育工作计划,实施反兴奋剂教育活动,并对反兴奋剂教育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四)教育主体应注重反兴奋剂教育体系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计划制定

教育主体应制定年度反兴奋剂教育工作计划并形成书面文件。计划制定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现状评估

现状评估应包含以下因素:

1.主体:教育主体应分析其在体育系统内所处的位置,与其他教育主体的关系等。

2.客体:教育主体应明确其职责内反兴奋剂教育应覆盖的所有人群。

3.资源:教育主体应分析现有可供开展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资源。

4.活动:教育主体目前所开展的反兴奋剂教育活动的内容、形式及效果。

(二)建立反兴奋剂教育库(以下简称“教育库”)

1.纳入教育库的人员应包括运动员以及运动员辅助人员。挑选原则及优先级如下:

(1)运动员:国际、国内注册检查库运动员;兴奋剂违规运动员;其他需要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等。鼓励教育主体最大范围的将运动员纳入教育库,但以上人员应作为最低要求优先纳入。

(2)运动员辅助人员:应包括教练员、队医、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运动员父母等。鼓励教育主体最大范围的将运动员辅助人员纳入教育库,但以上人员应作为最低要求优先纳入。

2.针对未被纳入教育库的优先级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教育主体应提供其未被纳入的理由。

3.除优先级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外,鼓励教育主体在制定教育计划时考虑扩大覆盖面,例如学校体育、职业体育、社会体育等。

(三)建立反兴奋剂教育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

1.教育内容。反兴奋剂教育应包含以下内容:

(1)体育精神;

(2)运动员及辅助人员权利与义务;

(3)严格责任原则;

(4)兴奋剂种类与危害;

(5)兴奋剂违规行为;

(6)禁用清单;

(7)食品药品营养品风险;

(8)治疗用药豁免;

(9)兴奋剂检查程序;

(10)行踪信息申报;

(11)兴奋剂违规举报。

2.教育活动。反兴奋剂教育活动是教育内容的载体和传递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反兴奋剂教育准入、反兴奋剂教育讲座、反兴奋剂教育拓展活动和教育基地、线上学习、媒体宣传等。

3.纯洁体育教育讲师(以下简称“教育讲师”)。教育讲师是由教育主体培训认证的反兴奋剂教育专业人员,是反兴奋剂教育活动的实施人和管理者。教育讲师分为国家级和省市/协会级,分别由反兴奋剂中心和省市体育主管部门/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招募、认证和管理。

4.中国反兴奋剂教育平台(以下简称“CADEP”)。CADEP是反兴奋剂中心设计开发的集教育准入、拓展、讲座及各类教育资源为一体的线上反兴奋剂教育平台,供教育主体及受众使用。

(四)教育计划

教育主体在完成现状评估、建立教育库和资源库后,根据年度反兴奋剂工作目标,确定教育活动开展的目标、形式、时间、实施人,并据此完成制定年度反兴奋剂教育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教育活动实施

(一)过程监督

教育主体针对教育活动的实施应进行过程监督,包括每次活动的实施时间、场所、形式、规模是否按照既定计划实施,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优化调整。

(二)调查研究

教育主体应利用教育活动的有利时机,对参与的受众,尤其是优先级的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开展问卷、访谈等多种形式的调查研究,听取受众的需求和意见,并形成调研分析报告。

(三)效果评估

教育主体应对每一次教育活动进行效果评估并形成书面文件,评估内容包括教育内容、形式、受众、实施人等方面。

(四)媒体宣传

教育主体应对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主动通过自媒体、公共媒体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六条 教育工作总结

(一)教育主体应对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评估,分析所开展教育工作实现教育计划中目标的情况,确保教育工作实效性、持续性和创新性。

(二)教育主体应确保反兴奋剂教育计划、实施、评估的可追溯性,并提供用于考核和评估的相关书面材料。材料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年度反兴奋剂教育工作计划;

2.年度反兴奋剂教育工作总结;

3.文件、物品、图片、视频等过程性资料。

(三)教育主体应将教育计划、工作总结等材料及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和评估

第十七条 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对全国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十八条 其他反兴奋剂教育主体对管辖的下一级教育主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十九条 反兴奋剂中心根据考核和评估结果,提请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依照《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残疾人体育、职业体育、学校体育等其他领域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